一、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完善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一)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制定完善企业“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目标任务、责任要求、组织形式、考核方式、奖罚措施,以及隐患整改保障措施、整改验收等要求。
(二)编制企业隐患排查标准。企业应对照国家安监总局《化工(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编制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自查自改标准(参照附表1),形成“一企一册、一车间一表、一岗一卡”,推动企业车间、班组、岗位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
(三)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参照附表4),详细记录排查时间、人员、隐患明细和整改治理效果,对各种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一并纳入台账管理。同时,将“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于每月的1日、15日前及时录入“滨州安监云”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每月28日前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存档。
(四)建立隐患排查、风险分析、科学预判、精准治理、效果评价“五位一体”的“闭环”管理机制。结合化工行业转型升级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五位一体”闭环机制管理。
1、企业自查自改自报隐患。企业要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清单要求,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活动,时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监控设施、场所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以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企业每季度要聘请专家或安全服务机构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可与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标准化、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同步进行),并形成书面报告,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登记、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如实记录、科学分析、定期保存、按时上报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评估报告送县安监部门备查。
2、风险分析,科学预判。由企业组织安全管理、生产、技术、设备、电仪等技术人员和车间管理人员,召开安全风险分析会。研判内容:一是综合性分析评估确定的系统性缺陷和风险;二是企业内部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近期各级各类检查提出的问题和隐患;三是企业该季度曾经发生的安全事件和险情;四是根据各级政府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吸取的事故教训。在对上述素材全面梳理分析后,围绕“人机料法环”(人员、机器、原料、方法、环境)五个环节,重点从人员素质能力、制度建设和执行力、设备设施管理、工艺管理、作业管理、上级重点工作落实、现实风险等方面系统查找存在的突出缺陷,按照分级分类要求,确定主要风险防控点。
3、制定风险点精准整治措施。在风险分析、科学预判基础上,对分级分类确定的风险防控点逐条制定精准整治措施,整治措施要按照“一点一策、一事一策”的要求,做到“四个明确”:措施内容具体明确,措施责任落实明确,整治目标和时间明确,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明确。企业确定的风险防控点和精准整治措施要在厂区显著位置公开。存在现实风险的,要采取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的方式进行整改。
4、对整治效果月度评估。企业每月要对自查自改组织、风险分析、科学预判、风险点防控和整治措施等“五个方面”,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控制过程效果评估,建立定期评估档案。一是主要风险防控点确定的是否准确;二是对应的整治措施是否可行;三是整治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四是是否达到了预期整治效果;五是对整治措施落实不力的人员是否进行了考核。整治效果评估情况要在企业公开。
(五)企业委托服务。企业要按照《关于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推广实行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36号)要求,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并签订安全生产服务合同,外聘专家查隐患。频次: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每年不少于2次、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每季度1次。企业要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情况(参照附表2)。实施检查的外聘专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形成书面报告逐一向企业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记录经相关专家及企业负责人签字后由企业存挡,并由企业及时录入“滨州安监云”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二、镇、街道、开发区落实“属地管理”检查责任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建立并完善随机抽查、挂牌督办等制度;健全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参照附表5),做到排查全覆盖、隐患全登记、整改全落实;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和隐患基础信息录入;依托“滨州安监云”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汇总、分析、审核本辖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上报。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参照附表3),为隐患排查、专项整治、风险评估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部门落实监管执法检查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要求,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重点检查“零隐患”申报企业和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企业,检查企业是否依法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是否及时登录隐患信息系统报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是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科学预判、精准治理、效果评价的“五位一体”闭环管理机制。严格做到“五个一律”,即:凡是发现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的,一律依法处罚;凡是发现企业自查自改后仍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凡是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顶格处罚;凡是经停产整顿到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或者即将倒闭的“僵尸”企业,一律尽快关闭,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表
2、危险化学品企业外聘中介机构查隐患检查表
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表
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自查自改(隐患整改)台账
5、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注:上述相关表格已发至各镇、街道、开发区安监站邮箱,请各单位将相关表格转发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