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小企局字[2016]39号
各市中小企业局(办):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快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制定《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考核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2016年8月2日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省政府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8号)精神,建立健全我省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平台网络的综合服务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 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考核评价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评价对象包括三类平台: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市级综合窗口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综合平台)、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产业集群窗口平台(以下简称产业集群平台)、县(市、区)级综合窗口平台(以下简称县级综合平台)。
第三条 考核评价分省、市两级评价。省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考核评价市级综合平台和产业集群平台,市中小企业局(办)负责考核评价县级综合平台。考评采取平台自评、市考评、省复核抽查的方式。
第四条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基础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绩效、社会评价等四部分。其中,基础建设、运营管理和社会评价按年度进行考评,服务业绩按季度进行考核。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见《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附件1、附件2)。
第五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每个季度考核成绩按15%折算累计计入年度考核成绩。
第六条 季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季度平台工作量和服务绩效,以服务平台通过“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即时汇总系统”上传的数据和材料为考核评价依据,包括服务 平台开展活动情况和已经完成的服务协议情况等。季度考核由各服务平台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初对照《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 (附件2)对上季度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各市中小企业局(办)统一组织对所属平台进行考评,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所属平台考评结果报省局。省局对市 级综合平台和产业集群平台考评情况复核后在省平台的首页面予以公布。
第七条 平台组织开展活动的通知、人员签到、现场图片等证明材料,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5天之内上传完成,系统即认定为一次活动;已完成的服务协议款项到账15天内,上传支付凭证及服务协议主体内容,系统即确定为有效协议一份,并记录服务金额。
第八条 年度考评由各服务平台每年1月初对照《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附件1)对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各市中小企业局(办)统 一组织对所属平台进行考评,于1月15日前将所属平台考评结果报省局。省局对综合平台和产业集群平台考评情况复核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年度考评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服务平台年度工作报告。
2、服务平台自评和市考评结果表(按附件1内容考评填报)。
3、从业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复印件。
4、获得企业服务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运营资金的文件复印件。
5、年度服务产品目录。
6、100家服务企业联系方式。
7、获得的各类资质证书、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8、年度内在市级及以上主要媒体宣传报道截图、复印件。
9、其他材料以现场察看为准。
第十条 市级综合平台和产业集群平台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总分得8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 70-80分的为良好;60—70分的为合格; 60分(不含)以下的为不合格。各市中小企业局(办)负责向省局推荐优秀县级平台,推荐比例为各市辖区平台总数的20%。
第十一条 对年度考评优秀的平台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重点宣传和扶持,并优先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考评不合格的平台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平台考核评价接受社会监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原称号,三年内不得申请与平台有关的奖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年度评价)
2、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细则》(季度考核)
3、 各市工商注册企业情况 附件1、2、3请点此下载
平台考核指标.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