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税和水资源税收入划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8〕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以及《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意见》(滨政发〔2013〕29号)有关规定,为理顺征收环境保护税和水资源税后市对下收入分配关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收入,统一实行省、市、县(区)(不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下同)30%:30%:40%的比例分成。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的水资源税收入,统一实行省、市、县(区)20%:20%:60%的比例分成。
三、省级、市级分成部分,预算执行中作为县(区)财政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市财政。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