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我市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将佩戴普查证件进行入户调查登记。请各普查对象准备好相关材料,积极配合并协助填写普查报表。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全面调查。各级普查机构会保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环保税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入户调查中所知悉的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希望所有普查对象积极配合,关心普查、参与普查、配合普查,高质量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
特此公告。
滨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