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为依法设立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二、申请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5.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及上级要求的申请书、基本情况表、财务软件等资料。
三、办理时限及要求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10日内发放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应自取得许可证后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五、咨询服务
博兴县财政局会计法规股:博兴县博城三路185号, 0543—2308672。
编辑: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