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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滨州市滨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打印]发布时间:2019-08-08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点击:52
 滨州市滨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合理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滨州市滨城区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应遵循的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立零售点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及申请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零售点,应遵循以下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城区中心区和乡(镇)政府驻地主要街道、城区住宅区、城市化的农村住宅区,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5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500人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

农村地区自然村,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3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300人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

大专院校内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10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1000人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

第五条  经营场所条件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有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有其他合法证明的固定经营场所;租赁门面(柜台)经营的,合同期不少于一年,并应当出具出租方的有效房产证明;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独立展示卷烟的柜台或背柜,且柜台或背柜的正面可视面积不得少于1㎡,卷烟能够条陈列和盒陈列,明码实价;

(四)食杂店、烟酒商店的面积不少于20㎡,便利店的面积不少于30㎡,其他综合类商场经营面积应不少于100㎡。

第六条  经营资金条件按以下标准确定:

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必须在指定银行开立帐户,按照不同业态、流动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等标准存入初期经营资金:

(一)城区(含城区近郊)主要街道零售点30000元(含)以上,其他零售点15000元(含)以上;

(二)乡(镇)驻地主要街道零售点15000元(含)以上,其他零售点在10000元(含)以上;

(三)农村零售点8000元(含)以上。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人口限制:

(一)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军烈属等群体凭有关证明、证件可享受一次性照顾;

(二)不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城区在100平方米以上,乡镇驻地在80平方米以上,农村在6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经营场所,原则上同一建筑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

(三)大中型宾馆、饭店、度假村以及娱乐服务场所;

(四)旅游景点、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

(五)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

(六)对流动人口特别多或居住密度特别大,且烟草制品销售量明显高于其他区域的城镇街道、小区等,经现场调查评估,可以适当增加零售点;

(七)具备安全保障条件、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可以设置零售点;

(八)建设工程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可以设置零售点。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及其距门口100米以内的区域;

(二)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的摊、点、车等;

(三)基于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场所内不允许设置任何形式的零售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九)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  对在同一地域内的申请人,均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做出许可决定。

第十条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写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滨州市滨城区烟草专卖局对本辖区受理申请的材料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滨州市滨城区烟草专卖局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设立零售点的具体条件进行调整。

其他事项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滨州市滨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1日。 

 

 

滨州市滨城区烟草专卖局(营销部)综合办  

2019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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