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申请举行听证;
二、对听证主持人、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及翻译人员,听证当事人认为其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三、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案件进行陈述、申辩,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参加质证;听证结束后,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改;
四、当事人可以自己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委托代理人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五、举行听证的案件,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并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