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档案,应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查阅;外单位查阅档案者,必须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件,说明查阅的内容、用途,履行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档案一般不外借,应在阅档室查阅;确需借出利用的,应经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借出,但必须按期如数归还。
三、因工作需要须摘录、复制档案原件的,经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履行复印档案登记手续,方可进行。
四、查阅档案者要爱护档案,保证档案完好无损,严禁撕毁、拆卷、划线、画圈、涂改、剪页、水湿、烟烧等,违者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