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通知

[打印]发布时间:2019-10-31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点击:63
 

    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0043223731507020190048

  • 制发机关:

    邹平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字号:

    邹应急发〔2019〕29号

  • 成文日期:

    2019-10-31

  •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通知 邹应急发〔2019〕29号 各镇街应急办、开发区安监局,局各股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救援服务中心: 为进

  •  
     

    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通知

    邹应急发〔2019〕29号

     

     

    各镇街应急办、开发区安监局,局各股室、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应急救援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执法中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明确被处罚主体

    被处罚主体应当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已取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违法的,被处罚主体为实际投资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违法的,被处罚主体要同时写明字号和实际经营者;对法人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违法的,被处罚主体应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处罚主体;对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核实,确保被处罚主体存在且名称准确。

    二、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证据要充分

    立案处罚过程中,应当找到与违法事实相对应的法律依据、国标行标(强制性)或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处罚依据充分。对操作规程类、现场作业类违法应找到相应的技术规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进行自由裁量时,应采集与裁量档次相对应的证据材料。

    三、规范处罚案卷制作中有关文书的审核意见和审批意见签署问题

    对于不需要案审委集体讨论的案件(罚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等一般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之外的审批文书审核意见由案件承办股室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由承办股室分管负责人签署,如果股室负责人同时又是案件承办人的,审核意见由法规股负责人签署;《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由法规股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由分管法规股负责人签署。需要案审委集体讨论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之外的审批文书审核意见由案件承办股室分管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由分管法规股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行政强制类、案件移送类、延期类文书审核意见由分管法规股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卷内备考表审核人由承办股室分管负责人签署。

    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前,承办股室应将案件材料报法规股审核,法规股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承办股室对审核意见应及时整改。必要时,案件承办人员、法规股人员及分管负责人应一起召开讨论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下达处罚告知。

    四、规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流程

    对不按期缴纳罚款或其他处罚决定的案件,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满6个月的,承办股室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对企业进行催告,催告书送达满10日后,企业仍未执行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出具裁定书后,案件承办人应于10日后咨询企业执行处罚决定情况,如仍未执行的,应第二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综合协调与法规股做好总体协调指导,案件承办股室做好行政复议、诉讼材料准备和出庭应诉工作。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文字记录方面,规范使用各类执法文书。音像记录方面,在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停电、停止供应民爆器材、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时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对亮证执法、企业负责人在各类文书上签字(文书签字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总经理等,如是其他人员签字,应当有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书。)、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也要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视频录制后,执法人员应于2日内报综合协调与法规股统一存储备份。

    六、及时将执法信息录入国家、省执法系统

    执法人员检查完毕后,应于24小时内,及时登录应急管理部综合统计直报系统、山东省安全监管移动执法系统,将执法信息如实录入,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申请立案处罚,分管负责人要于3日内登录及时作出审查意见,严禁超期录入、超期审查,切实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施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各镇街应急办、开发区安监局,局各执法股室要高度重视执法工作,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程序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强化普法宣传,倡导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档案管理,及时公开执法决定,将每一起行政执法案件办成“铁案”,树立应急执法队伍“铁军”形象。

                               

     

        邹平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0月29日

Copyright 2020 滨州市工业企业产供销综合服务平台 www.smebz.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鲁ICP备17031206号-15

鲁公网安备 37162102000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