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为推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山东省财政厅与建设厅于2008年9月1日制定出台了《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鲁财综〔2008〕53号)文件,滨城区建设局严格执行该办法,在全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市政等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征收专项基金。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或其委托代征单位,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依据设计所用标准砖总量计算预缴额,标准为每块砖0.05元。
2016年,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公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3日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意见指出自2016年5月1日起,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2017年,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2017年3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目前,滨城区建设局已严格执行此文件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已停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2017年4月1日以前按照规定已足额缴纳的,将根据《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鲁财综〔2008〕53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予以返还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