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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2021-11-29   阅读:(120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处置难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政府、市法院确定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费用保障等问题,为破产程序依法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组织领导

  建立滨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法院院长担任召集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信访局、市档案馆、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税务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企业破产处置相关事项所涉职能部门一并纳入联动机制,并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相关事项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可增邀其他部门或单位参与协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法院,由市法院分管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法院负责破产审判的庭室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他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由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三、工作机制

  (一)会议机制

  滨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会议机制分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业务会议三个层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年度重点任务,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决策性事项,确定涉重大破产案件的重要事项,制定相关制度,对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等。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总召集人、召集人、成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必要时可由总召集人、召集人提议临时召开。

  专题会议主要职责:分解落实联席会议所定工作任务,专题调度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各成员单位之间需协调配合的特定事项,根据工作需要联合起草文件,报联席会议研究。专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参加,定期召开,必要时也可由办公室主任提议临时召开。

  业务会议主要职责:研究解决破产程序推进中涉及成员单位之间协调配合的具体事项,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均可提议“点对点”召开。

  (二)议题提交机制

  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有需要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解决的问题,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符合府院协调范畴的问题向相成员单位推送,成员单位应协助处理。成员单位不能解决的,由业务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方案。需联席会议研究处理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商相关部门联合调研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三)督促推进机制

  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确定由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函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予以协办并函复协办结果。对成员单位不能及时协办的,办公室应予催办。

  (四)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破产企业审判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通报破产审判的相关政策、重大案件进展情况及府院联动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四、主要任务

(一)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积极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补缴、滞纳金减免及核销,职工再就业等问题。(联动单位:市法院、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二)保障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及尽职调查。解除有关破产企业的保全措施及刑事、行政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支持配合破产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支持破产管理人通过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单位快速查询企业基本情况,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企业涉诉、涉执情况。(联动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

(三)优化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置。及时通知征税机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税收债权,研究税收债权优先性等方面存在的规则冲突,统一尺度;协调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对符合合并重组条件的企业按规定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重整、和解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简化办理破产企业减免税程序;将企业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联动单位:市法院、市税务局)

(四)妥善处置破产企业瑕疵财产。针对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用地上的无证建筑物、房地产等,协调解决该类财产市场价格评估、转让及征收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问题,制定解决方案,理顺产权关系,盘活破产企业财产。(联动单位:市法院、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提高破产企业重整、和解成功率。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推介破产企业经营价值,解决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问题;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和解衔接;信用管理部门积极支持重整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推动重整企业平等参与招投标等经营活动。(联动单位: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税务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

(六)引导金融债权人在企业破产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债权人成立金融债权人委员会。金融监管部门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表决、重整信贷支持等方面切实支持企业破产工作,推动破产案件快速高效审理。(联动单位:市法院、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

(七)简化破产企业税务和企业变更、注销手续。协调破产企业办理税务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及重整企业产权过户问题;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依申请及时予以税务、企业注销,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研究解决破产重整企业引入新投资人后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中遇到的问题。(联动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

(八)协调处置破产企业资质。研究制定并落实破产企业涉及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变

更登记政策;破产企业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路桥建设施工资质,化工原料、天然气存储及生产,影视作品制作、发行,报刊、广告经营许可以及其他特殊行业资质管理和生产经营许可的,在破产程序框架内,本着有利于企业重整或和解,保护债权人、企业职工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应会商并妥善处理。(联动单位:市法院、各相关部门)

(九)做好涉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公安机关依法院商请,对财产接管、大型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做好风险评估,提前制定稳定预案;及时处置涉及破产企业哄抢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不法行为;信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领域舆情跟踪和信访稳定工作。(联动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信访局) 

(十)依法打击企业破产中发现的犯罪行为。加大对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打击力度;发现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有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涉嫌犯罪的,有关部门、破产管理人应向有关机关举报并移送线索、材料,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逐步形成打击逃废债务工作合力。(联动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

(十一)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破产重整企业或破产管理人可依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债权人通过在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添加“信息主体声明”或“机构说明”等方式公开企业重整计划等信息,供银行评估判断、适时调整企业信贷级别;对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法人信用修复办法,及时开通信用修复绿色服务通道。(联动单位: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

(十二)充分发挥破产援助资金的保障作用。持续保障破产援助资金池的资金充盈,充分发挥破产援助资金在解决破产费用缺失导致破产程序启动难等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及时保障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以及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等,调动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联动单位:市法院、市财政局)

(十三)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业务培训。开展破产管理人执业道德、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考核评价机制,对破产管理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支持和推动破产管理人协会规范管理和破产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联动单位:市法院、市司法局)

(十四)解决破产企业档案保管问题。破产管理人可将经整理归档的破产案卷材料(包括破产企业档案资料)移交至市、县(市、区)档案馆保管;对于无产可破或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保管费用依规减免。(联动单位:市法院、市档案馆)

(十五)其他需由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解决的事宜。

  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统筹解决有关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

  附件:滨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滨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张宝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召集人:李 军(市法院院长)

  成  员:贾恒武(市法院副院长)

  王俊民(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志勇(市政府副秘书长)

  袁海泉(市公安局副局长)

  韩朝晖(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艳玲(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市财政保障中心

  主任)

  卢惠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市

  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主任)

  刘骥夫(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

  张 军(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克宁(市国资委四级调研员)

  苗福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王向农(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田发元(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赵 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

尚爱民(市信访局党组成员、信访督查专员)

李云涛(市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初守祥(市档案馆副馆长、三级调研员)

杨明义(市投资促进中心副主任)

王长亮(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实验区建设办公室

副主任)王 刚(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

耿路忠(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彭凤祥(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刘寿章(滨州银保监分局二级调研员)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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