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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指南

2014-12-12   阅读:(292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

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现状

  当前,国内不少大城市都已开始进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其中较为典型的如,上海浦东新区在2006年正式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同年,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开始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一模式;武汉基于北京、上海浦东的模式基础上也开始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工作。为进一步推广和深化全国知识产权质押工作,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共推出了两批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首先于2009年1月启动了北京海淀区、吉林长春市、湖南湘潭市、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江西南昌市等第一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同年9月,又启动了四川成都市、广东广州市、广东东莞市、湖北宜昌市、江苏无锡市、浙江温州市等第二批试点单位。这些试点单位将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承担通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在专业评估机构和银行之间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等重要任务。

   济南有意义的探索:几年前,济南高新区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用拥有的25个软件著作权作为质押物,成功获得了齐鲁银行提供的6500万元贷款,融资难题得以缓解,开创了省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先河。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志强说:“知识产权也能作为质押物获得贷款,不仅为我们降低了财务费用,更为企业今后科技创新提供了新的动力。”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齐鲁银行在大量调研基础上推出的新型信贷模式,企业可以将拥有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给银行,继而从银行获取以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方式提供的融资支持。作为省内首个以知识产权作质押贷款的银行,齐鲁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被视为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一次大胆尝试。“允许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获取贷款,等于说为中小型企业构建了一个快速、高效、畅通的融资渠道。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现代《民法通则》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的本质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这是区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标准。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 质押被确立为一种担保方式,并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个质押种类。 
权利质押是指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 

    融资服务机构:是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等。

    知识产权:是指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依法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知识产权为质物。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实施办法》,对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以质押融资为目的或质物变现处置为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可质押净值:是指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等于假定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注册资产评估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清算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本规范中也称为快速可变现价值。

    知识产权组合:是指由若干单项知识产权组成的,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共同作用于特定对象,相互匹配、不可分割的知识产权综合体。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执行由融资服务机构或其他委托方要求对知识产权质押的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技术规范。

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质押专利权的基本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确认,进而关注其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一)要求委托方明确专利权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1.专利名称;

    2.专利类别;

    3.专利申请的国别或者地区;

    4.专利号;

    5.专利的法律状态;

    6.专利权申请日;

    7.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权利要求;

    8.专利权的许可使用情况;

    9.专利权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其中,专利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专利权人及其变更情况,年费缴纳情况、专利权的质押,以及是否涉及法律诉讼或者处于复审、宣告无效状态。

    (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对象的确认,通常包括: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专利权质押的评估对象为专利权人拥有且可用于出质的专利所有权或专利所有权资产组合。其中涉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包括其相应的权利要求书中载明的独立权利和从属权利;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专利权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其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并关注其对专利所有权价值的影响;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对专利权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的基础上,恰当选择对单项专利权或者专利资产组合进行评估;

    4.涉及专利权或专利权资产组合质物处置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与质押专利权或专利资产组合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非专利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是否一并处置。

    (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符合相关出质条件:

    1.专利的应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且具有潜在或现实的应用能力;

    2.专利已经实施或应用,相应的产品是否能够适应市场需要,具备可预期的未来获利能力;或者专利虽未实施或应用,但具备可预期和可验证的未来获利能力;对尚未实施或应用的专利技术,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特别关注专利的潜在可应用性;

    3.与专利权或专利资产组合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非专利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是否一并抵押或质押。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对专利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分析专利权价值影响因素等。

    (一)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执行专利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通过现场调查,确认专利权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核实专利权的法律权属,并了解专利权实施/运用的情况。

    1.确认基本情况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现场调查阶段,应核实专利权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委托方所明确的专利权基本情况相符。

    2.核实法律权属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核查专利权人持有的证明其权属的资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专利登记薄副本、最近一期的专利交费凭证及专利证书。

    (2)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的,需要核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评估报告。

    (3)如果是共有专利的,需要核查是否取得其他专利共有人同意该项专利质押的相关声明或证明,必要时应该要求提供相应的公证资料。

    (4)如果专利权已经发生过质押的,需要核查专利质押登记的相关资料,以确认前次质押是否已撤销。

    (5)专利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及其他交易情况。

    3.了解专利实施和应用的情况,通常包括:

    (1)了解专利实施涉及的产品范围、应用区域、应用时间、应用历史等;

    (2)了解专利实施的方式,如自行实施、独占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3)了解专利实施产品的获利能力及专利在其中的贡献程度及其变化趋势;

    (4)了解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技术实验报告,专利资产所属技术领域的发展状况、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同类技术竞争状况、技术更新速度等有关信息、资料;如果技术效果需检测,还应当收集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5)了解专利产品的市场需求、市场前景及市场寿命、相关行业政策发展状况、宏观经济、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等资料;

    (6)了解专利权人或实施企业的历史财务数据;

    (7)了解专利权人或拟实施企业对未实施专利的实施计划。

    (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执行专利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从委托方处获取相关资料,并从市场、政府部门及各类专业机构等渠道独立收集与质押专利相关的资料。

    1.从委托方处获取资料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自委托方处获取其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资料:

    (1)专利的技术和权属现状;

    (2)专利的产品和市场分析;

    (3)专利产品销售与市场开发;

    (4)与专利产品相关的财务信息;

    (5)专利的竞争性分析;

    (6)专利相关的产业政策;

    (7)专利技术开发状况;

    (8)专利实施和应用的相关历史数据。

    2.从市场、政府部门和各类专业机构等渠道收集资料

    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当直接从市场、政府部门和各类专业机构等渠道获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内的有关信息;

    (2)查询国家相关部门(如国务院、国家/地方发改委、国家/地方统计局等)网站内的有关信息;

    (3)查询相关研究部门(如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国务院研究中心等)网站内的有关信息;

    (4)查询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有关信息;

    (5)查询行业经济的相关数据,包括各相关研究网站、券商网站中的行业研究报告;

    (6)查询产权交易市场上专利权交易的历史案例和信息。

    (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执行专利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对影响其价值的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等进行分析:

     1.法律因素通常包括:

    (1)专利的权利属性及权利限制;

    (2)专利类别;

    (3)专利的法律状态;

    (4)专利的剩余法定保护期限;

    (5)专利的保护范围等。

    2. 技术因素通常包括:

    (1)专利的技术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专利的技术组成、来源以及功能;

    2)专利技术的目前状态,历史上的发展、改进情况,未来发展和可能改进的方向(成熟度);

    3)专利是否已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使用条件和情况如何;

    4)专利技术的产业化进程情况如何,相关工艺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检测手段及标准是否配套;

    5)专利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

    6)专利产品是否存在技术壁垒(替代性、防御性、垄断性);

    7)专利权人和实施企业的自身保护状况(包括技术措施保护和人才保护)

    (2)专利应用对相关产品的影响

    1)专利应用在产品设计、生产、检测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2)专利在相关产品所需全部技术中的地位、比重;

    3)专利技术产品的研发政策、研发投入情况;

    4)竞争对手使用的技术对相关产品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的影响;

    3.经济因素通常包括(主要适用于暂未被实施的专利权):

    (1)专利产品市场需求分析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了解和分析专利产品的市场容量、市场份额、市场定位等;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通过查询包括国家相关部门、各相关研究部门、以及主要研究机构发布的信息,获取有关宏观经济研究报告和数据。

    (2)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了解已实施专利及相关有形资产、配套资产的能力;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了解专利实施的前提条件,如是否存在技术门槛,是否需要配套技术,是否需要相关有形资产的投入及企业规模的匹配;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了解专利实施对环境、生态的影响和要求。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执行专利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

    (一)专利权质押评估运用收益法的适用前提和评估思路注册资产评估师确信可以合理预测并量化质押专利的未来收益现值时,可以选用收益法对质押专利权进行评估。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分析比较已许可使用的专利或类似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率或金额,可以合理估计并预测质押专利使用后节省的许可使用费率或金额时,一般可以选用节省许可费折现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预测质押专利实施后相关产品或企业收益,并与质押专利实施前相关产品或企业收益可以清晰的区别其差异比率或金额时,一般可以选用增量收益折现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合理估计并预测质押专利使用对相关产品或企业带来的超额收益时,一般可以选用超额收益折现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合理估算和分析质押专利所对应的收益。

    (二)专利权质押评估运用市场法的适用前提和评估思路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对质押专利权进行评估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可比交易案例。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分析交易案例的可比性时,应当考虑交易专利的特点、交易时间、限制条件、交易双方的关系、购买方现有条件,专利资产的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剩余法定保护年限及剩余经济年限、风险程度、转让或者使用情况,实施专利资产是否涉及其他专利资产等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对质押专利资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对被评估专利资产与可比交易案例之间的各种差异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和调整。

    在可比的专利权交易案例较难获得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谨慎使用市场法。

    (三)专利权质押评估运用成本法的适用前提和评估思路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合理估计专利开发成本时,可以选用成本法对质押专利进行评估。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对质押专利权进行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专利资产的重置成本。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注册资产评估师确定专利资产重置成本时,应当合理确定形成专利资产所需的研发人员、管理人员、设备及房屋建筑物等成本以及其他相关成本费用。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质押专利进行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贬值。

    成本法评估专利的思路是通过估算专利研发的重置成本,并适当地考虑其投入成本的机会成本,再合理分析和扣除其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

    由于投入成本与专利自身经济价值的弱对应性,对质押专利权进行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谨慎选用成本法。

    专利权质押评估中涉及的重要参数如下:

    (一)预期收益的预测

    专利实施的收益一般为间接收益,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根据现场调查和收集的资料,核实企业对专利实施产生的收益预测情况,包括:未来产品市场及可能的市场份额,产品生命周期的变化,企业有形资产的相关能力,被评估专利的剩余经济年限,专利产品价格、数量的协调关系等。

    对于已经实施的专利,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参考专利权人或实施企业提供的历史数据,并结合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到的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关历史资料和数据作出分析和判断。

    对于尚未实施的专利,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参考有关专利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财务预测等,并结合收集到的行业内其他企业的相关数据作出分析和判断。

    (二)剩余经济年限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对质押专利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专利资产的技术寿命、技术成熟度、专利法定寿命、专利产品寿命及专利资产有关的合同约定期限,合理确定专利的剩余经济年限。通常专利的剩余经济年限一般短于专利的法律剩余保护期限。

    (三)许可费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结合已实施专利的历史许可使用费率、类似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率,以及专利在产品中的技术贡献份额,合理确定许可费率。

    对尚未实施专利的许可费率,应参照已实施专利的历史许可使用费率、类似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率,以及类似专利在产品中的技术贡献份额,合理确定许可费率。

    (四)分成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专利的分成率/贡献率,应针对不同的收益口径,即专利产品的销售收入、专利产品(净)现金流、或专利产品(净)利润,并特别注意专利应用对应的技术层次和组成对分成率的影响。

    (五)其他相关资产贡献率的确定

    其他相关资产的贡献,通常包括营运资金、固定资产、人力资源和除质押专利或专利资产组合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他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等。

    1.有形资产:一般可以参考有形资产的市场租金或合理折旧以及市场上购买该资产的资金要求回报确定。

    2.营运资金:投资回报率一般可在参考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3.人力资源:其资产贡献通常参考公司招聘和培训相关岗位职工的资金所要求的投资回报。

    4.其他无形资产:专有技术可以参考相关的许可费率,商标可以参考商标使用费率,著作权可以参考版权税率或者其他使用的回报率确定。

    (六)折现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对质押专利进行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以及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实务中,常用资本成本调整法和累加法来确定。

   (七)专利贬值率的确定

    专利贬值率通常采用已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与剩余经济年限之和的比值确定,也可以根据专利的功能性贬值率和经济性贬值率综合确定。

商标权质押融资评估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拟质押评估商标权的基本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确认,进而关注其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一)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

    1.商标名称(文字或图案或二者的组合);

    2.商标注册人;

    3.商标注册人地址;

    4.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类别;

    5.商标具体的核定服务项目;

    6.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以及续展情况;

    7.商标注册的国别或地区;

    8.商标的取得方式与途径;

    9.商标的许可使用情况;

    10.商标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质押情况)。

    (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确认,通常包括: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商标权质押的评估对象为商标权人依法所有且可用于出质的商标所有权;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认评估对象的注册类别(即核定服务项目)及其具体使用的产品或服务;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其许可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并关注其对商标权价值的影响;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恰当选择对单一商标权或者商标权组合进行评估;

    5.涉及商标权质物处置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与质押商标权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资产是否一并处置;

    6.评估对象是否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存在其他处置障碍。

   (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符合相关出质条件:

    1.评估对象是否是商标权人依法所有的商标专用权;

    2.评估对象是已实施或应用的商标专用权,实施企业是否有持续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记录,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知名度,相应的产品是否适应市场需要,是否具备可预期的未来获利能力;

    3.防御商标是否已随同主商标一并质押;

    4.是否已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质押;

    5.是否已将与评估对象同时组合使用在同一商品/服务上的商标一并质押;

    6.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出质限制条件。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对商标权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分析商标权价值影响因素等。

    (一)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执行商标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通过现场调查,确认商标权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核实商标权的法律权属,并了解商标权实施/运用的情况。

    1.确认基本情况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委托方明确的基本情况与商标注册证书原件进行核对,若有许可使用情况,还需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核对。

    2.核实法律权属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核查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注册证、续展申请或相关法律变更文书;

    (2)核查商标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资料,以确认前次质押(如有)是否已解除或撤销。

    3.了解商标权实施和应用的情况,通常包括:

    (1)了解商标权的历史演变过程;

    (2)了解商标权的获奖情况、广告宣传情况以及市场知名度;

    (3)了解商标打假、保护、反倾销等方面的情况;

    (4)了解使用商标的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的历史概况、行业地位以及经营状况;

    (5)了解使用商标的企业的管理制度;

    (6)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或信誉以及优势和劣势;

    (7)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容量及市场需求量

    (8)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

    (9)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生命周期;

    (10)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对手的情况;

    (11)了解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税收政策;

    (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执行商标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当(但不仅限于)收集的以下资料:

    1.商标权属状况方面的资料;

    2.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已有市场方面的资料;

    3.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销售与市场开发方面的资料;

    4.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财务信息资料;

    5.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竞争性分析资料;

    6.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产业政策;

    7.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发展规划;

    8.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历史数据;

    9.其他需要的资料。

    (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执行商标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其价值的法律、市场、经济等因素进行分析。

    1.法律因素通常包括:

    (1)商标的权利属性及权利限制;

    (2)商标类别;

    (3)商标是否享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的专门保护;

    (4)商标的有效期限;

    (5)商标的保护范围。

    2.市场因素通常包括:

    (1)商标产品/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分析;

    (2)商标的竞争对手的情况分析;

    (3)商标运用的推广战略.策划.广告宣传情况及效果分析;

    (4)商标所对应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容量及市场需求量分析;

    (5)商标及商标使用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排名分析;

    (6)目前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量、价格分析。

    3.经济因素通常包括:

    (1)有无使用商标前后的销售额、销售量、零售价、出厂价的对比分析;

    (2)对与注册商标有关产品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分析及相关财务比率分析。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执行商标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

    (一)在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商标权评估中,由于投入成本与自身经济价值的弱对应性,成本法应谨慎使用。

    (二)商标权的转让市场一般不活跃,难以取得可比交易案例及交易商标的相关详细情况,市场法一般较少采用。

    (三)目前比较常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是收益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商标权时应恰当地确定相关评估参数。

    (一)预期收益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选用的具体评估方法,通常可以从以下各方面来考虑商标权带来的预期收益:

    1.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与同类产品或服务相比具有价格优势;

    2.商标使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得以提高;

    3.商标使用范围以及可延伸运用的可能性,但必须重点考虑可拓展的新市场或新产品的技术、财务和经济可行性;

    4.过往使用、推广应用、保护的效果。

  (二)剩余经济年限的确定

   商标权剩余经济年限的确定,应考虑法律保护的年限、商标权续展期的影响以及商标权经济寿命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商标权经济寿命的确定,需要结合相关行业、企业的发展状况,使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发展潜力等方面作综合分析。

    (三)许可费率的确定

    如果有相同或相类似的许可合同约定的,宜直接采用或参考许可合同所确定的许可费率进行测算,但许可合同必须是非关联企业间签定且未显失公允,或者是关联企业间签定的但可以证明是按市场公允定价原则。

    无许可合同约定的,可采用市场调查法等方式确定。

    (四)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一般采用累加法,其中风险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同行业可比企业经营的一般风险水平(即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和商标权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影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著作权的质押融资评估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被评估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基本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确认,进而关注其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一)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相关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1.作品作者和著作权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获得方式(原创、受让、继承、赠与);

    2.作品基本情况:包括作品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情况;

    3.作品的类别: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等;

    4.作品的创作形式:原创或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

    5.拟质押权利组成;

    6.拟质押权利组成的限制条件,包括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存在的质押、诉讼等权利限制;

    7.法律登记状态;

    8.使用状态(是否已许可或质押);

    9.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况。

    (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评估对象进行确认: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的评估对象为著作权人依法所有且可用于出质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其许可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并关注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价值的影响;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原创著作权和衍生著作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以及著作权与相关权利之间的关系;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已向版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

    5.涉及著作权质物处置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与质押著作权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资产是否一并处置;

    6.著作权是否存在未决诉讼;

    7.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处置障碍。

    (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1.如果是共有著作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著作权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将该著作权进行质押;

    2.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出质限制。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分析价值影响因素等。

    (一)现场调查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通过现场调查,确认其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核实其法律权属,并了解其实施/运用的情况。

    1.核实法律权属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核查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如果著作权是通过转让或继承而来的,则需要核查相关合同或继承相关的法律文书;

    (3)如果是共有著作权,需要核查是否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该项著作权质押的相关声明或证明,必要时应该要求提供相应的公证资料;

    (4)如果著作权已发生过质押的,需要核查著作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资料,以确认前次质押是否已经撤销;

    (5)如果著作权已存在许可,需要核查著作权许可相关合同,以确认其许可范围(权利及地域范围)、许可方式、许可期限等条件。

    2.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实施和应用的情况,通常包括:

    (1)如果著作权尚未实施,则需要了解该著作权的实施进度及相关基本情况。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了解著作权人及作者的历史创作及业绩情况的基础上,需进一步估计其具备实施条件的可能性、时间进度和后续投入成本等。

    (2)如果已实施,则需详细了解著作权的具体实施或运用情况及历史数据,包括实施条件、运用环境、成本效益等,通常包括:

    1)了解著作权实施企业的经营状况

    2)历史形成过程以及成本投入,包括著作权的形成缘由及过程,著作权人为获得该著作权所投入的成本。

    3)了解历史获利能力及其影响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了解获利能力的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著作权种类,重点了解不同的价值影响因素:

    A.对于书籍著作权,可以通过了解该书籍的内容、首次发表时间、出版及销售状况、是否原创、市场上类似书籍的销售情况、作者及出版社的知名度等方面来分析其价值大小;

    B.对于音乐、影视著作权,可以通过了解其作者、导演、主要演员、制片人、编剧等关键角色,以及音乐影视内容类型、目标市场等,来分析其价值大小。

    (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当(但不限于)收集以下资料:

    1.著作权权属情况;

    2.著作权所对应的产品(作品)销售与市场开发资料;

    3.与著作权所对应的产品(作品)相关的财务信息;

    4.著作权的竞争性分析资料;

    5.著作权相关的产业政策;

    6.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其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1.法律因素分析

    (1)著作权的权利束内容;

    (2)著作权的法律状况;

    (3)著作权的剩余法定保护年限;

    (4)著作权的相关法制环境等。

    2.作品因素分析

    (1)著作权作品内容种类及特征;

    1)如果著作权所对应的作品为图书类作品,则需要确定其属于何种类型的图书,如历史、人物传记、小说、科普等;

    2)如果著作权所对应的作品为音乐作品,则需要确定其属于何种风格的音乐,如流行乐、古典乐、民族乐等。

    (2)著作权作者的知名度及其历史创作及业绩状况;

    (3)著作权实施单位的竞争力。

    3.经济因素分析

    (1)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以及未来宏观经济走势;

    (2)分析著作权所属行业的发展状况,并预期未来发展水平;

    (3)产品市场需求分析;

    (4)著作权权利维护方面的情况,包括权利维护方式、效果,历史上的维护成本费用支出等。

    除以上提到的三点以外,鉴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的特性,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从消费者因素、政策因素和文化因素三个方面分析著作权产品所对应市场的未来发展状况。消费者因素主要包括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和经济承受能力,政策因素主要考虑政策变化对需求总量和品种需求的影响,文化因素主要包括区域人文环境、人的受教育程度、文化氛围等。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搜集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一)收益法

    在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符合以下条件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考虑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1.已经实施,或已具备实施条件,或其未来某个时间具备实施条件的确定性较大;

    2.未来收益可以预测。

    (二)市场法

    在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符合以下条件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考虑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1.未来收益难以预测;

    2.市场上存在可比对象,且可比对象资料搜集较为完整、可靠(包括交易价格、条件、日期、可比对象的内容特征、是否公平交易等)。

    (三)成本法

    在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评估中,由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重新创作投入成本与经济价值的弱对应性,故成本法不作为首选的评估方法,仅仅当出现以下条件时才考虑选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1.评估对象的成本投入可以准确地识别与计量;

    2.评估对象使用后产生的效益明显与成本成正相关;

    3.市场法和收益法适用条件均受较大限制和影响。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时涉及到的主要参数如下:

    (一)预期收益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复制、演绎和传播等运营模式来合理估计预期收益。

    著作权的预期收益通常通过增量收益、分成利润和许可费收入三种方式来实现。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著作权预期收益的完整性,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使用实物期权的逻辑进行分析和判断,尤其要关注各种营运模式的技术、财务和经济可行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应当关注相关衍生著作权对原著作权预期收益产生的贡献和影响。

    (二)剩余经济年限的确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剩余经济年限,一般都会少于其法定保护年期。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的剩余经济年限估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著作权已使用的时间;

    2.著作权自身的特征,包括作品及内容种类、是否原创、作者知名度、首次及再次发表的可能性、产生衍生品的可能性等;

    3.著作权实施产品的市场情况和特征,包括目标市场的大小、作品更新周期、风格轮换周期等,主要竞争对手的相关情况;

    4.类似著作权的历史经济寿命。

    (三)折现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外的著作权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以及著作权实施过程中的市场、经营、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著作权折现率应当结合但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折现率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四)市场交易案例因素修正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的过程中要对所有关键因素进行修正,包括交易日期、关键内容特征、交易条件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质押评估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被评估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基本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确认,进而关注其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一)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的基本状况,相关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名称;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号;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首次发表日期/软件开发完成之日;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范围;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取得方式;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使用状态(是否已许可或质押);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历史交易和评估情况。

    (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评估对象进行确认:

    1.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业务,应当关注是否为共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已质押;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其许可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并关注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价值的影响;

    3.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业务,应关注其他知识产权或资产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价值影响;

    4.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物处置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与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资产是否一并处置;

    5.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处置障碍。

    (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符合出质条件:

    1.如果是共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权利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将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质押;

    2.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出质限制。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分析价值影响因素等。

    (一)现场调查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在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通过现场调查,确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核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权属,并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运用的情况。

    1.核实法律权属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核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权属,包括: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如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通过转让而来的,则需要核查转让合同和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3)如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存在未决诉讼,则需要核查相关的法律文件;

    (4)如果是共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要核查该经济行为是否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相关声明或证明);

    (5)如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发生过质押的,需要核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的相关资料,以确认前次质押是否已经被解除或撤销。

    2.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和应用的情况

    (1)如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尚未实施,则需要分析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已具备实施条件,若尚未具备实施条件,则需要估计其具备实施条件的可能性、时间进度和后续投入成本等;

    (2)如果已实施,则需详细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具体实施或运用情况及历史数据,包括实施条件、运用环境、成本效益等。

    1)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

    2)历史形成过程以及成本投入:

    A.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获得的方式,比如外购、自主研发等;

    B.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获得该著作权所支付的历史成本。

    3)历史获利能力

    针对不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收益模式,获取其产权拥有者及/或实施企业的历史盈利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以许可使用收费模式的,了解被许可使用的客户数量、许可使用收费的标准、收费周期、已收费的时间、许可使用成本等;

    B.以软件产品销售模式的,了解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历史销售单价、销售数量、销售期限、销售成本等。

    (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时,应当(但不仅限于)收集的以下资料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情况;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对应的产品和市场资料;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对应的产品销售与市场开发资料;

    4.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对应的产品相关的财务信息;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竞争性分析资料;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相关的产业政策;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开发状况;

    8.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对应的产品相关的历史数据;

    9.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对影响其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1.法律因素通常包括: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属状况;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剩余法定保护年限;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经济寿命和法制环境等。

    2.技术因素通常包括:

    (1)计算机软件的先进性分析,包括速度、效率、编程语言等;

    (2)计算机软件的实施成本分析,包括所需的配套实施硬件配置、软件配置等;

    (3)计算机软件的功能性分析,包括满足客户需求的程度、达到行业标准的要求等;

    (4)计算机软件的可靠性分析,包括测试的完整性、运行的稳定性等;

    (5)计算机软件的可替代性分析,包括模仿的难易程度等。

    3.经济因素通常包括:

    (1)对宏观经济环境以及未来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

    (2)对计算机软件所属行业的状况和预期发展水平分析,包括对计算机软件的应用领域分析、所属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等方面的分析;

    (3)与计算机软件权利客体不可分割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商标权情况;

    (4)产品市场需求分析

    根据计算机软件的特点和市场定位,分析其拟或业已投入的应用领域、应用的实施成本,从而对目标市场进行分析,同时通过对市场竞争格局、产品的未来发展潜力进行分析,判断该产品进入目标市场的可能性、市场占有率及市场推广投入。

    (5)实施可行性分析

    分析该计算机软件是否已完成研发、测试和验收,能否对外推广和应用。若尚未完成以上工作,则需要估计其应用的可能性、时间进度和后续投入成本等。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执行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搜集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一)收益法

    在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符合以下条件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考虑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1.已经生产并投放市场的专业应用软件;

    2.自行开发完成生产,且已具备实施条件、或其未来某个时间具备实施条件的确定性较大的计算机软件;

    3.未来收益可以预测。

    (二)市场法

    在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符合以下条件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考虑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未来收益难以预测;

    2.存在可比性的参照软件,且可比对象资料搜集较为完整、可靠(包括交易价格、条件、日期、可比对象的内容特征、是否公平交易等)。

    (三)成本法

    在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中,由于其投入成本与经济价值的弱对应性,故成本法通常不作为首选方法。但在对于诸如没有可用于对比交易案例也无法合理确定收益的软件可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评估涉及到的主要参数如下:

    (一)预期收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涉及的运营模式通常有两种:一是收取软件许可使用费;二是销售软件产品。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相关的运营模式来合理估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预期收益。

    (二)剩余经济年限的确定

    在估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剩余经济年限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考虑以下因素:

    1.软件已使用的时间,软件的维护或升级;

    2.软件的市场情况,包括软件的客户和产品的竞争对手;

    3.软件的功能性特征,包括满足客户的需要程度、达到行业标准等;

    4.软件的技术特征,包括运行的速度、效率、采用的编程语言、有关硬件和操作系统等;

    5.类似软件的历史经济寿命;

    6.结合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期限,从而最终确定软件的剩余经济年限。

    (三)折现率的确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资本成本,以及著作权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著作权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折现率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四)交易案例因素修正

    使用市场法的过程中要对所有关键因素进行修正,包括交易日期、技术特点、应用领域、实施成本、交易条件等。

 信息披露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的名称,应当含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字句,由评估机构出具,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并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应当满足为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或质押融资决策涉及的额度而提供质押对象价值参考依据的要求。

    就贷前评估而言,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或其他质押融资决策涉及的额度而提供质押对象市场价值/可质押净值的价值评估”;就贷中评估而言,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了解评估基准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可质押净值提供参考依据”;就处置知识产权而言,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知识产权处置参考底价或可变现价值或提供参考依据”。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执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详细说明评估对象的状况和特点,充分披露知识产权评估的实施过程与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法律权属状况、技术状况、出质前的实施和许可使用状况,以及经营和获利能力状况等;

    (二)描述质押对象、范围、质押条件和限制等情况;

    (三)说明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法律因素、经济因素、技术因素的分析过程;

    (四)说明知识产权实施或经营条件;

    (五)说明所使用的评估假设及限定条件;

    (六)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选择及理由,运算和逻辑推理思路、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对评估结论形成的分析、比较和确定过程等;

    (七)披露存在的法定优先受偿款、权属纠纷、权利瑕疵等影响质押对象设定及质物价值的事项。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对评估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并对下列事项作出充分的提示、说明和披露:

    (一)对质押评估报告的特定使用者的使用限制给予明确的说明和提示;

    (二)对质押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结论的正确理解和使用给予明确的说明和提示;

    (三)对预期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价值变动的各种因素给予充分的分析和说明;

    (四)对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贬值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其他质押风险关注点给予明确的关注和提示。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书面查询资料和调查记录,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知识产权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和合理的处置费用,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对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假设和限制条件因素,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说明其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应当向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作如下提示:

    (一)评估对象状况和知识产权实施市场状况因时间变化对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可质押净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合理使用评估价值;

    (三)定期或者在知识产权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对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可质押净值进行持续性跟踪评估。

    在跟踪评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可质押净值时,应当对知识产权实施市场已经发生的变化予以充分考虑和说明。

    如有约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可以包括评估对象的变现能力分析。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结合当地的市场情况与资产的可出售性对资产现在和未来的变现风险进行评估,对出现在质押资产或可比资产的市场异常波动应在评估报告中进行必要揭示,并对变现时间、相关税费、市场波动等因素对质押资产变现能力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充分展示质押资产相关价值的长期持续性特征,以及提供的贷款担保作用可能遭受的重大不确定性影响。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从评估基准日起计,通常不得超过一年;委托方及相关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涉及处置质押品评估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预计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缩短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

    超出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有效期使用评估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政府或金融机构在选择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时,一般要求评估机构要有5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评估并有上千例的的丰富经验,无风险成功率在99.9%以上,且信誉良好的权威评估机构作为合作单位。

知 识 产 权 常 识

    01什么是无形资产

    01-1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01-2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等。

    02无形资产分类

    02-1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分类:

    构成要素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气味商标、音响商标。

    用途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防御商标、联合商标。

    02-2专利权

    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02-3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

     从经验或技艺中总结获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为有限管理人员所掌握,未获得专利权、尚处于保秘状态的,对完成产品生产或经营过程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知识和特有经验。包括:研究手段、生产方案、设计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图纸、技术规范、制造技术、操作技巧、材料配方、测试方法等

    02-4植物新品种权

    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

    02-5著作权、版权

    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a.文字作品

    b.口述作品;

    c.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d.美术、建筑作品;

    e.摄影作品;

    f.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g.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h.计算机软件。

    02-6特许经营权

    有权利当局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的一项特权。
   

   02-6-1法令特许

    是指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或个人的申请,在其认定经营条件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发给许可证,授予其在特定期内享有特定领域的垄断经营权或设施利用权,主要有以下四项:专营权(专卖权)、生产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资源性资产开采许可证。
   

    02-6-2约定特许

    是一家企业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有限期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字号、专利、版权或非专利技术的权利。它包括三种形式: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

    02-7销售(分销)渠道、重大客户名单、长期供销合同

    产品由生产者到用户的流通过程中所经历的各个环节连接起来形成的通道。销售渠道的起点是生产者,终点是用户,中间环节包括各种批发商、零售商、商业服务机构(如经纪人、交易市场等)。

    02-8商誉

    在同等条件下,由于其所处地理位置的优势,或由于经营效率高、历史悠久、人员素质高等多种原因,能获取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商誉属不可确指无形资产,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整体并购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03无形资产评估的几种常见类型
    03-1
商标权、商誉价值评估;

     03-2品牌(整体无形资产)价值评估;
     03-3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植物新品种权、软件著作权、版权价值评估;
     03-4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
     03-5销售(分销)渠道、重大客户名单、长期供销合同价值评估。

    04无形资产评估主要方法

    04-1收益现值法。持续经营条件下,无形资产评估采用国内、国际通用的资产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是在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通过估算无形资产经济寿命期内的合理预期收益,并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其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核心是收益年限、收益额、折现率。

    04-2成本法。当某项技术尚处于早期开发阶段时,其结果具有强烈的不确定因素。或者某件商标从未使用,未形成收益。导致无形资产的经济收益很难确定, 用成本法计算替代或重建某类无形资产所需的成本。

    05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主要因素

    05-1商标权价值影响因素

    05-1-1商标产品历史收益状况;

    05-1-2商标产品未来盈利空间、能力;

    05-1-3商标状况:商标状况必须详细了解它的影响力、所处市场的状况、竞争状况、过去的表现、未来计划及风险程度等。具体讲,分析以下七个影响因素:

    a.领导力。即影响行业市场的能力。如某一商标为其所处市场的龙头产品的商标,其价值就比其他普通价值要高。

    b.生存力。即商标的稳定性。那些历史悠久、消费者信任度高的商标的价值要高。

    c.市场力。指商标的市场经济状况。食品、饮料的商标比高科技产业的商标取值要高。

    d.辐射力。指商标超过地理文化边界的能力。符合国际惯例和口味的商标比某一区域和地区性商标的价值要大。

    e.趋势力。指商标对行业发展方向的导向及影响力。商标的长期发展趋势能够很好地反映其与消费者的联系和同步性。

    f.支持力。指能够获得投资及重点支持的商标其价值要大一些。

    g.保护力。指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利,即注册商标的保护能力。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深度及广度在评估商标时很重要。

    05-2影响专利价值的主要因素

    就专利而言,主要涉及到的影响因素有法律因素,技术因素,产业因素,特殊因素、资金因素等。

    05-2-1法律因素

    a.权属的完整性。即该专利人或委托人所拥有的专利权权属的完备程度。权属越完整,则其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b.法律的保护程度。包括专利所处的状态以及权利要求的完整性两个方面。专利所处的状态指技术在专利申请中所处的状态,是处于初审阶段还是实质性审查阶段或是获得专利证书阶段,越是在后面的阶段稳定性越高,其价值越大。专利的类型不同,保护程度也不一样,发明专利由于通过实质性审查,具有原创性。相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其技术含量较高,申请的周期较长,权利人承担的风险也较大,因此价值相对较高。权利要求的完整性是指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所提出的需要保护的专利的范围,也体现了权利要求书的质量问题,有的权利要求完整,较好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有的权利要求不完整,仅仅保护专利权人的一部分的权利。

    C.经济寿命(剩余使用年限)。一般要采取专利技术的经济寿命与法定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来确定剩余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越长其价值越大。

    05-2-2技术因素

    技术因素主要包括专利的创新程度也即是技术的先进程度;技术的发展阶段;技术竞争优势,即技术实施过程中存在关键的技术诀窍,技术复杂程度高,而该技术诀窍不易被分析、试验、模拟。因为技术超额收益主要体现在其垄断的收益上,技术越具有竞争优势,其垄断程度也越高,技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也会相应较高,技术产品较难替代。

    05-2-3产业因素

    主要包括(1)产业化程度,即该技术可进行产业化的难易程度,实施的条件要求是否苛刻,进行产业化越容易,实施专利技术越容易进行,专利的实施的可能性就越大。(2)国家政策适应性,也即是该技术实施所在的产业与国家产业政策一致性。只有专利与国家产业政策一致起来,才会得到国家及地方的支持,该项专利才会迅速形成产业,越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技术实施的价值越能够较快的发挥出来。(3)产业应用范围,主要是指专利技术的现在和未来可能应用领域的大小,应用的范围越广,其价值发挥的程度越大。(4)技术产品被市场所接受的程度,市场越需要的产品,其中的技术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

    05-2-4特殊因素

    部分行业的特殊因素如医药行业的药证,临床试验,网络安全技术的有关批准证书,对专利权价值的影响也较为重大,因为这些特殊因素是专利技术产业化实施的必备要件。

    05-2-5资金因素

    同一项专利处在不同的实施阶段,实施技术所需要的资金实力和产业化规模将对其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06何时需要无形资产评估

    06-1摸清家底,维护企业资产的完整。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成为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有形资产的评估、管理、利用,多年来企业自身已成了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其资产量在相关财务报告中已得到了充分的揭示。但是一个企业到底有哪些无形资产,其价值量如何,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并不清楚,形成了资产管理的盲点。只有充分揭示这部分资产的真实价值,才能做到心中有数,进而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使之规范化,保证企业资产完整性。

    06-2为经营者提供管理、决策依据。无形资产价值其本质是无形资产的培育、发展情况,企业的创新能力和赢利能力,企业资源的利用状况和利用效率、效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等等。评估的过程是资产清查的过程,重点在于发现企业在资产管理、经营过程、资本结构、企业效率和盈利能力等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解决或为企业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经营者对无形资产投资做出明智的决策,合理分配资源,减少投资的浪费。

    06-3资本运营需要,以无形资产为先导,实现低成本扩张。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已经明确,但要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必须对企业资产的现时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评估。企业改制、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上市等各种经济活动中以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已很普遍。对于出资方来讲,用无形资产投资可以减少现金支出,以较少的现金投入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可以扩大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升商标价值。对于接受无形资产投资的企业来讲,商标权资本化可使其直接获得知名商标的使用权,进而打开市场,扩大生产经营;接受商标权投资,也可促使企业严格依法使用注册商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或服务质量,增加产品品种,增强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评估的结果既是投资者与被投资单位投资谈判的重要依据,也是被投资单位确定其无形资本人账价值的客观标准。

    06-4资产交易的需要。在转让、拍卖、收购、许可使用等情况下应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为交易双方提供客观、公正的价值依据。

    06-5激励投资者信心。无形资产价值一经权威机构评估确定,它将会深入人心,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对它的认识和接受,一方面推动了企业规模、效益的迅速增长和经营风险的分散,另一方面可使金融市场对企业的价值和未来发展能力有较正确、积极的认识,提高与投资者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效率。

    06-6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有利于销售渠道的拓展和特许经营体系的扩张。盟主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可以在招收加盟商过程中,让盟主介绍自己的品牌价值时有具可依,从而使潜在加盟商对本企业有比较准确的判断依据,还可以让潜在加盟商看到本企业的发展潜力,增强加盟信心,所以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对于特许经营盟主企业显得尤为重要。

    06-7质押贷款。《担保法》、《物权法》明确规定,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以出质质押贷款。产权人及银行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同是否统一,这就需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评估客观的公允价值。

    06-8无形资产出资、增资。按照新<<公司法>>之规定,企业或自然人不论是对外投资还是增资,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以无形资产作价增加注册资本金,既解决了企业或自然人现金不足或不愿用现金出资增资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企业在招投标、合资合作、组建集团、申请国家专项基金及项目等方面注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06-9经济谈判的需要。合资合作方看中的往往不是机器设备、厂房等有形资产,而是技术、商标、资源等无形资产。即使不需要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这些无形资产经过评估量化,也可以在经济谈判中增加砝码,占据有力地位。

    06-10为侵权赔偿提供依据。商标权、专利权评估后,在侵权诉讼和商标、专利的行政保护中,有利于对假冒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量化、认定赔偿额,为权利人打假维权提供索赔依据,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06-11对企业开展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具有极大促进作用。

    06-12扩大、提高企业影响力,展示企业发展实力。随着企业的形象问题逐渐受到企业界的重视,通过以品牌为代表的无形资产的宣传,已经成为企业走向国际化的重要途径。企业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给企业创造了超出一般生产资料、生产条件所能创造的超额利润,但其在账面上反映的价值是微不足道的。所以无形资产的评估及宣传是强化企业形象、展示发展实力的重要手段。

    06-13提升企业品牌凝聚力。品牌价值为代表的无形资产不但要向公司外的人传达企业的健康状态和发展趋势,更重要的是向公司内所有阶层的员工传达品牌信息,培养员工对本企业品牌的忠诚度,以达到凝聚人心的目的。

    07如何实现无形资产有效营运

    【引言】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是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沉淀下来的宝贵资产,是企业总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资产,也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认识不够,对自身无形资产缺乏有效管理和运用,导致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中被严重忽视甚至流失。

   07-1重视无形资产投入,提升无形资产价值。无形资产需要有形投入。企业应该在以下五个方面加大投入,实现无形资产保值增值:一是利用知识产权营造无形资产;二是在质量信誉中营造无形资产;三是广告宣传中营造无形资产;四是在自主创新中构建无形资产;五是在经营管理中营造无形资产。

   07-2充分利用现有无形资产,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资产效能。多数无形资产项目受时间的制约,因而企业应当在其有效的时间内,尽量充分加以利用,切不可闲置浪费。企业应充分重视无形资产的作用,并努力将现有的无形资产尽快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抓住现有无形资产的各种优势,主动开展各项业务,充分发挥无形资产的延伸、融资和扩张等功能。

   07-3加强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财富,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一旦丧失,将给企业以致命打击。因此,无形资产必须加强管理,以免流失或贬值。一是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成本核算;二是要彻底改变重有形资产轻视无形资产的错误观念,切实重视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三是要加强无形资产的保密工作;四是要及时尽可能地取得法律对无形资产的全面保护。

    07无形资产评估程序

    07-1了解委托方评估目的和意愿,并作充分沟通

    07-2签定委托合同,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及各项要求;

    07-3界定产权归属;

    07-4现场勘察,了解生产、经营、管理、发展等状况;

    07-5指导委托方填报评估基础资料;

    07-6市场调研,资料检索,分析相关市场需求,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产业政策、行业信息等;

    07-7专家论证,评定估算,三级审核;

    07-8出具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完善报告;

    07-9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中都国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简介】中都国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隶属国家体改委,是由财政部批准的具有权威资质的国家级、国际化背景的大型专业无形资产评值机构。美国ICAP评值集团中国大陆区唯一合作机构。评估报告依据国际惯例及要求出具,其结果在国内外具有权威性。

    山东办事处经省发改委2009[001]号文件批复成立,为山东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各类单项评估、整体评估、知识产权评估等咨询服务工作。

    多年来,为各类企业提供最具发展价值的专业服务为宗旨,坚持专业国际化、服务本土化;坚持尽之所能、尽之所有的服务原则,凭借丰富的评估经验,为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了包括:改制、上市、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兼并收购、作价入股、转让购买、融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各种目的的资产评估及项目咨询服务。

   【知名合作客户】中央电视台、中国电信、中信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首钢集团、中检集团、国华电力、中央新闻电影制片厂、贵州茅台、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石油交易所、山东海化集团、同方股份、紫光软件、徐州电厂、广东志高空调、广州蓝月亮、海南航空、北汽福田、俏佳人传媒、浙江贝因美、浙江华光冶炼、山西亚宝药业、孔府家酒业、四川竹叶青茶叶、长沙中联重科、福建南孚电池、江苏雅鹿、ABB(中国)、松下电工(北京)、协兴建筑(中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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