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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各地扶助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政策汇总

2014-09-11   阅读:(299次)
 7月,天津市科委出台《千家民营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行动方案》,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发展的支持力度,力争三年内每年培育300家以上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到2016年培育100家以上民营小巨人领军企业,促进1000家以上企业实现提质增效;安徽省直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安徽省青年创业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7年)。通过实施创业促进“万千百工程”,在2017年之前达到培育创业青年16万人次(其中大学生4万人次)、为1500户初创企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扶持200家小微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创新型企业。
山西省新认定42个中小企业技术中心

 

7月2日,山西省新认定42个中小企业技术中心,截至目前,山西省共有111个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

为强化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山西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在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初审推荐的基础上,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经综合考察审核,认定山西新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平遥同妙机车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等42家企业技术中心为第三批山西省中小企业技术中心。山西省中小企业技术中心达到111家。

福建:多措并举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

 

近来,福建省科技厅遵循国家科技部关于科技金融结合方面的指导精神,围绕“科技创新:驱动经济,服务民生”宗旨,多方面采取措施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助推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24亿元授信额度:开辟科技金融合作渠道

为打造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专业平台, 截至目前,福建省内的商业银行已在全省各地建立一批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已设立运行的福建海峡银行福州科技支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首批完成授信6笔、金额2160万元。正在设立的福建海峡银行泉州科技支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漳州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兴业银行三明分行、莆田分行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专门机构,将采取单独的产品体系、准入体系、评审体系、授权体系、考核体系和信贷规模,营造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求的融资环境。省科技厅每年拟安排资金2000万元投入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各设区市安排配套资金2000万元,按60倍放大效应,将带动银行提供总额24亿元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专项授信额度,可为8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发放贷款300万元。

62.5倍杠杆比率:创新科技金融合作方式

为创新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福建省开展了大量实践工作。一是在与福建海峡银行、交通银行合作中,科技支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省科技厅和设区市科技局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5%比例给予银行补偿,同时三方各按2000万元共同组建贷款“虚拟风险池”,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二是在与兴业银行合作中,省科技厅与设区市科技局共同出资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银行以池内资金总额为基数,按最高62.5倍杠杆比率配比发放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同时通过向信贷对象收取风险补偿金充实风险资金池,从而不断增加授信额度,形成“滚雪球”效应。三是与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合作,解决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业务的信贷需求,已向10家企业发放贷款26.5亿元,企业享受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0%—30%的政策,每年减少财务费用约7000万元。

2900万元科技保险金:打造科技金融创新产品

为发展科技保险,在福建省科技厅的推动下,新增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雇主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3个险种,科技保险险种共达到8个;加大科技保险激励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累计发放科技保险补贴近500万元,带动省内70家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2900多万元,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120亿元的风险保障。推动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设立专项资金400万元用于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推进漳州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支持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在贷款合同登记快速通道、贴息资金发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上半年又有16家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获得授信额度2.47亿元。

2.5亿创投基金:发展科技创业投资

推动福建省创投企业争取国家创新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引导创投企业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获得国家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福建省2家创投公司累计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12家、金额1.378亿元。按照2.5亿元的规模,设立“福建省生物与新医药创业投资基金”,面向社会公开征选创投机构,年底前将完成基金组建工作。

3.97亿元企业融资:引导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设立国家高新区非上市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补助资金,对福建省内国家高新区非上市企业在改制进入“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分阶段给予费用补助,引导企业进入“新三板”融资,已有43家企业与主办券商正式签订合同。加快建设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对在该市场进行技术产权和科技项目成果转让交易的项目,给予重大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支持。目前已在泉州、龙岩、三明、莆田、漳州等地发展省股权交易市场区域机构会员10家、合格投资机构近50家、交易商会员19家、服务会员20家,举办项目推介会14场,促成企业融资和项目融资22项、总额3.97亿元。

安徽初办科技型小微企业 最高可享万元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其中,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10000元创业扶持补助。

就业

见习生活补贴提至人均1200元

1 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2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对其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给予人均500元的岗前培训补贴。

3 今年政府购买4000个基层特定岗位,开发12000个就业见习岗位,见习生活补贴从7月1日起提高至人均1200元/月。

创业

初办小微企业最高可享万元补助

1 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10000元创业扶持补助。

2 对创业大学生,按规定减免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应税服务可以扣减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天津出台《千家民营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行动方案》

 

7月,天津市科委出台《千家民营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行动方案》,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发展的支持力度,力争三年内每年培育300家以上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到2016年培育100家以上民营小巨人领军企业,促进1000家以上企业实现提质增效。

方案提出,继续加大对民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培育,支持80家重点民营企业的重大创新项目,其中2014年支持60家。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发新产品,支持500家企业产品创新。支持80家左右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开发“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杀手锏产品,经认定后给予补助支持。支持420家左右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新产品,经认定后给予研发补贴。其中2014年支持杀手锏产品40项,支持市级新产品210项。

建设300家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重点实验室以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对于运行绩效良好的机构按照定评补的方式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其中2014年新增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20家,民营企业重点实验室20家,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家。支持500家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技术改造等实现创新升级发展。支持200家左右的民营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承接转化或联合研发一批高水平科技成果。支持300家左右的民营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产业化推进实现升级发展。其中2014年支持300家左右民营科技型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设立10亿元的科技部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投资的方式支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杀手锏产品和新产品的产业化。设立天津促进京津共同体建设发展基金,用于鼓励创业团队、创新人才和机构等入驻共建创新社区。

福建省鼓励多元投入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最高补助100万元

7月,福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出台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新建孵化器用房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此外,改建、扩建的孵化器用房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孵化机构运营费用补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天使基金投入、贷款贴息等,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建孵化器用房是指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孵化器管理规定新建和已建的孵化机构,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用房;申报补助时孵化机构已开展孵化服务,入驻10家以上符合国家和福建省有关孵化器管理规定条件的在孵企业。改扩建孵化器用房,是指新建和已建孵化机构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将自有或租赁(租期6年以上)建筑物通过改造扩建,建设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用房。孵化用房必须占孵化器总面积的75%以上。

福建省鼓励多元投入建设孵化器,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并鼓励国内外著名孵化器主办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闽自建或共建孵化器。

重庆将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实行税收优惠

 

为支持创业就业,助推实体经济发展,7月,市政府发布《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限额标准通知》,明确了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岗位中录用了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同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招用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对自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该税收优惠限额标准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安徽省欲每年培育4万“小”老板

 

安徽省直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安徽省青年创业计划实施方案(2014~2017年)。通过实施创业促进“万千百工程”,在2017年之前达到培育创业青年16万人次(其中大学生4万人次)、为1500户初创企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扶持200家小微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创新型企业。

对象 45岁以下,须无不良信用记录

此次青年创业计划针对的群体为,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意愿和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青年群体。重点扶持大学生(含国内各类高校的在校生、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创业的青年农民工。

目标 每年培育自主创业青年4万人

计划每年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不低于7万人,其中,开展创业意识培训2万人,创办企业培训5万人;每年培育自主创业青年4万人,其中,培育自主创业大学生1万人以上。

每年支持新建4~5个青年创业园,4年孵化青年创业项目500个;每年认定民营创业孵化基地20个,4年孵化青年创业项目500个;充分利用已建的创业孵化基地,4年孵化青年创业项目500个。

整合各部门、各方面的政策和资源,每年重点扶持50家处在成长期的青年创业企业,力争4年扶持200家青年创办的小微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创新企业。

政策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安徽省将通过简政放权、统一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创业机会公平。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拓宽企业出资方式,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并完善工商登记“绿色通道”,简化登记手续,优化业务流程,为青年创业者办理营业执照提供便利;完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扶持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

创业课程将纳入学分管理

安徽省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开发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等开发适合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的创业培训项目,使每一个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

同时,安徽省还探索将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向网络创业就业领域延伸拓展的有效方式,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注册“网店”的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山西: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从今年1月1日算起

 

今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持个人身份证明、自主创业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其中,向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到创业扶持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持本人身份证明、贷款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小额贷款贴息。

另外,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省级补助。

陕西省出台新政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

 

今年,陕西省应届高校毕业生总量为31万人,就业创业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7月,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出台多项“真金白银”的举措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其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托底安置在陕西省尚属首次。

补贴社会保险

按照该通知,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根据其实际缴费情况,给予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创业服务机构

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引导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吸纳更多有创业意愿、有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要对各类组织建立的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各高校要探索建立企业家和创业成功人士担任创业导师、学校专职教师到用人单位挂职锻炼的机制,推进“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积极提供创业项目、创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

深入开展创业培训进高校活动。在高校认定一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养一批SIYB师资,扩大大学生创业培训规模。高校创业培训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青海省三项新财税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自去年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促进就业政策实施以来,青海省财政在严格执行各项就业政策的基础上,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近期出台3项新的财税政策扶持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这三项新的财税政策,一是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小型企业实体,3年内给予按每人最高5200元的减税;对在3年内从事个体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高9600元的减税;二是增强担保能力,补充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3000万元,使全省担保基金增加到2.5亿元。同时,加强财政贴息管理,明确财政分级分担比例,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三是完善补贴制度,加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补贴政策力度,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一次性求职补助范围。将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两年内70%的社保补贴,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就业。

天津:大学生就业创业再出新政 实施五项举措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与市教委、市财政局7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实施五项举措,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

大学生自主创业

免税贴息给补贴

允许高校毕业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可给予30万元,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额度范围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以上且不高于20万元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贴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校和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学生创业且租赁房屋的,给予房租补贴。对毕业2年以内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所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

可获岗位和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重大疾病成员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山西开展中小企业创业大讲堂进高校活动

 

7月,山西省中小企业创业大讲堂进高校系列巡讲活动在太原理工大学启动,首场创业讲座题目为《展示青春风采,实现人生价值》。

开展此项活动旨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该省大力发展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大学生树立创业意识,激发创业热情,提高创业信心和技能。巡讲对象主要针对有创业意愿或正在创业的大学生。这项公益服务活动,由该省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资助。

上海鼓励创投企业创新募集手段

 

上海市政府7月17日发布《关于加快上海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按照“政府引导、社会为主、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将上海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创业投资中心。

上海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带动各类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上海市财政连续3年每年新增安排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亿元,专项用于补充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探索建立财政、国资收益和社会资金多渠道并举的滚动投入机制。吸引境外专业机构组建人民币创业投资基金,探索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开展境外机构投资人参股人民币基金一次性结售汇试点,打通境外创业投资参股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的结汇通道,进一步简化外资参股人民币创业投资企业相关行政审批流程。

鼓励国有资金积极参与创业投资活动,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国资管理和考核办法,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探索创新混合所有制模式。鼓励全市各产业集团积极开展境内外产业并购投资,适时组建主要开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产业并购整合的创业投资企业。不断完善并购涉及的外汇、融资和产业等相关配套政策。

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创新各类募集手段,通过上市募集、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资金信托和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大力推动创业投资企业与银行、证券、保险和互联网金融等机构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积极推动投贷联动、投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鼓励和支持相关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在大力推动新三板、创业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产业资本投资并购,推动本市有条件的大型产业集团与创业投资基金对接,打通创新成果产业化、规模化的链条。

吉林大力补助初创小微企业

 

吉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7月下发《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可以获得补助资金3万—5万元。

该办法规定,获得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严禁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对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在3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启动实施项目的,省财政将收回补助资金,另行安排。

吉林出台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7月,吉林省制定并下发了《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共分8章,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评审、管理职责、分配及执行、支持方式、监督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吉林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就业创业工作,包括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补助和劳务输出专项补助。专项资金按照统筹使用、突出重点、支持创新、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支持项目。资金使用期限为5年。

办法要求,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落实项目资金监管责任,对申报的项目逐一进行实地踏查和评审,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及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逐步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规定,各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要在可行性报告中列明项目建设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或委托相关机构)依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较差的,削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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